
公告日期:2025-08-19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激励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依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具体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以担任公司某一职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
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公司向董事会组成人员支付一定金额的津贴作为报酬。具体执行标准如下(税前):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120,000 元;
(二)正、副董事长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100,000 元;
(三)外部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80,000 元;
(四)内部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 60,000 元。
上述津贴与内部董事在公司领取的工资报酬无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任职津贴自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按月度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董事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董事津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 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津贴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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