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作用,加强公司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切实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投资企业,是指公司所投资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派董事、监事,是指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公司以股东身份选派,在被投资企业担任并代表公司行使权利的董事或监事。选派包括提名推荐或直接委派及其他适当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董事、监事是指接受公司的提名和委托,按规定程序,由公司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承担主要责任的董事或监事。公司向被投资企业仅委派一名董事、监事的,则该董事、监事即为责任董事、监事。公司向同一家企业选派多名董事、监事的,应指定其中一人担任责任董事或责任监事,责任董事或责任监事负责将公司对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意见及时反馈给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并将被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及时通报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审议书是指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的会议议案的审议意见书。本制度所称表决书是指被投资企业三会会议议案的表决意见书或其他表决文本。
第六条 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其职能要求实施的管理,包括且不限于公司授权部门检查监督委派董事、监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考核委派董事、监事的绩效;指导委派董事、监事履行职权等。
第二章 委派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第七条 委派董事、监事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章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恪尽职守,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
第八条 委派董事、监事须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执行贯彻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且具有与担任董事、监事相适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审计等专业领域相关知识。
第九条 委派董事、监事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及被投资企业权益,推动企业发展。
第十条 委派董事、监事须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善于协调公司与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议事、决策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董事、监事:
(一)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二) 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三) 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四) 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派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的,应确保相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派董事、监事职责。
第三章 委派董事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委派董事的职责包括:
(一) 维护公司及被投资企业利益,正确行使表决权,严格按照表决意见书的结果参加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的投票表决;
(二) 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各项决策,了解并监督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定期由责任董事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反馈信息;
(三) 应与被投资企业保持日常联系,督促其定期(每月)向股东送交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务经营活动报告等。在每自然年度结束后,应向公司提交被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经营情况报告,对被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并对被投资企业下一阶段的发展规划、投资决策等提出建议;
(四) 认真行使委派董事权利,按时出席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以及其他有
关会议。如不能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并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公司报批,公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正式委托适当人选参加;
(五) 在不损害公司及被投资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参加被投资企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责任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