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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1:30:10 股吧网页版
上海钢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交易标的乘以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定价公允原则;

(四)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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