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本)
(2025 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为“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签署相关声明及承诺,并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声明及承诺。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若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除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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