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决策行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降低对外投资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进行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公司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范围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期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
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是指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且持有期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公司长期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自然人合资、合作设立企业或开
发项目;
(三)公司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被授权机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经理签批;
(二)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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