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 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关联交易、收购事项、出售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 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及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称“上海证监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四)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五)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六)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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