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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1:30:03 股吧网页版
上海钢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
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其进行责任的追究与处理。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教育与惩处、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等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告使用人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达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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