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ST金泰 公告编号:2025-099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结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执行金额:人民币419,691.34元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沪74民初2654号、(2025)沪74民初2651号、(2025)沪74民初2656号、(2025)沪74民初2653号、(2025)沪74民初2655号、(2025)沪74民初2657号、(2025)沪74民初2615号、(2025)沪74民初2608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周*、高*萍、崔*仙、周*涛、相*英、多*、万*政、于*梅与被告公司、袁翔、罗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先生及时任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
划。针对上述增持未履行的事实,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翔、罗甸分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收到周*、高*萍、崔*仙、周*涛、相*英、多*、万*政、于*梅对公司、袁翔、罗甸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起诉状》。
根据收到的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公司并非袁翔、罗甸公开增持承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且已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八名原告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周*赔偿投资差额损失326,469.18元、佣金损失97.94元、印花税损失326.47元,共计326,893.59元。
案件受理费6,203.4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损失核定费用80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
二、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高*萍赔偿投资差额损失9,759.65元、佣金损失2.93元、印花税损失9.76元,共计9,772.34元。
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损失核定费用80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
三、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崔*仙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9,622.04元、佣金损失5.89元、印花税损失19.62元,共计19,647.55元。
案件受理费为291.19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损失核定费用80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
四、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周*涛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044.07元、佣金损失0.31元、印花税损失1.04元,共计1,045.42元。
案件受理费为95.38元,由原告周庆涛负担86.94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8.44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损失核定费用80元,
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
五、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相*英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6,245.4元、佣金损失4.87元、印花税损失16.25元,共计16,266.52元。
案件受理费分别为206.66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损失核定费用80元,由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负担。
六、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多*赔偿投资差额损失7,242.64元、佣金损失2.17元、印花税损失7.24元,共计7,252.05元。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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