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ST金泰 公告编号:2025-092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结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执行金额:人民币258,865.60元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74民初813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寇*梅、郑*新、娄*娟、常*婷、曹*、徐*、马*芳、宋*、周*君与被告公司、袁翔、罗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先生及时任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针对上述增持未履行的事实,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翔、罗甸分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收到寇*梅、郑*新、娄*娟、常*婷、曹*、徐*、马*芳、宋*、周*君对公司、袁翔、罗甸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起诉状》。
根据收到的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公司并非袁翔、罗甸公开增持承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且已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寇*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7,780.34元、佣金损失5.334元、印花税损失17.78元,共计17,803.45元。
二、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郑*新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195,864.037 元、佣金损失58.759元、印花税损 失 195.864 元,共计196,118.66元。
三、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娄*娟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009.75元、佣金损失1.203元、印花税损失4.01元,共计4,014.96元。
四、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常*婷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3,779.042元、佣金损失4.134元、印花税损失13.779元,共计13,796.96元。
五、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曹*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1,910.459元、佣金损失3.573元、印花税损失11.91元,共计11,925.94元。
六、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徐*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489.785元、佣金损失0.447元、印花税损失1.49元,共计1,491.72元。
七、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马*芳赔偿投资差额损失3,904.391元、佣金损失1.171元、印花税损失3.904元,共计3,909.47元。
八、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宋*赔偿投资
差额损失3,144.515元、佣金损失0.943元、印花税损失3.145元,共计3,148.60元。
九、被告袁翔、罗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周*君赔偿投资差额损失6,647.199元、佣金损失1.994元、印花税损失6.647元,共计6,655.84元。
十、驳回原告寇*梅、郑*新、娄*娟、常*婷、曹*、徐*、马*芳、宋*、周*君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原告寇*梅、郑*新、娄*娟、常*婷、曹*、徐*、马*芳、宋*、周*君诉讼请求相对应的案件受理费分别为245.09元、4,222.37元、50元、144.92元、98.15元、50元、50元、50元、50元,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