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力泰”)、袁翔、罗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
该案系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回溯案情可知,金力泰系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甸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此后,金力泰两次发布公告,称袁翔、罗甸上述增持承诺履行期限分别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盘后,金力泰公告称,袁翔、罗甸未能在延期期间完成增持计划。同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两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袁翔、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受上述股份增持承诺影响,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购买了金力泰股票。两名原告认为,袁翔、罗甸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力泰、袁翔、罗甸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2024年5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公开承诺增持行为的法律性质、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主要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详见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忽悠式增持”,判了)
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损失核定,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袁翔、罗甸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作为长期从事证券类法律纠纷的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认为,本案对于上市公司董高监违反承诺或虚假承诺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尤其对于防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通过虚假承诺影响股价的行为将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随着本案判决生效,今后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等通过虚假承诺来影响股价的行为会有所顾忌了。过去,此类行为只是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本案相当于‘激活’了证券法相关法条,对其他的虚假承诺案例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翔、罗甸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对于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