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0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5-03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海 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禾”)的股权归属纠纷一案,根据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琼01民初47号(以下简称“《民 事判决书》”),2025年3月17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 口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锦资产”)的全部诉讼请求。
2、华锦资产不服上述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 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2025年6月6日,华锦资产向海南高院提交《撤诉申 请书》,请求撤回上诉。同日,海南高院作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琼民终193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准许华锦资产撤回上 诉。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刘锐明(系刘少林兄弟)发来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就原告华锦资产与被告海南大禾、海南自贸区大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禾实业”)及第三人刘少林、刘小龙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海口中院于2023 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锦资产的全部诉讼请求。华锦资产不服海
口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6日,海南高院作出裁定,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海口中院重审。重审时,该案的案由更改为合同纠纷。2025年3月17日,海口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华锦资产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1,8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华锦资产负担。
华锦资产不服上述判决,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二审的诉讼当事人情况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锦资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大禾、大禾实业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小龙、刘少林
二审审理过程中,2025年5月12日,华锦资产向海南高院申请行为保全。2025年5月28日,海南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华锦资产的行为保全申请。
以上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4日、2024年1月8日、2024年5月31日、2025年3月21日、2025年3月27日、2025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关于第一大股东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二、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刘锐明向公司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5年6月6日,华锦资产已向海南高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其与海南大禾、大禾实业、刘小龙、刘少林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
同日,海南高院作出裁定,准许华锦资产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载明: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41,800元,减半收取1,270,900元,由上诉人华锦资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民事裁定书》为终审裁定,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本案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保持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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