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
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因法定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公司进行信
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对外报送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
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
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 外部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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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八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由经办人员向接受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签署回执,并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填写《对
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裁审批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总裁批准。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
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
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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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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