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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