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营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
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支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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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
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使用:
(一)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其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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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一条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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