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自有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层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
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购买委托理财单日最高余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实行总额审批、委托理财产品种类审批,在授权有效期及授权额度内分笔购买的管理方式,具体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授权有效期、确定委托理财产品种类。
2、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授权内,由公司总裁负责,组织财务管理中心实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购买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裁负
责,组织财务管理中心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第九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
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审计中心初审,财务总监复审,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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