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披露的信息或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和要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在
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六条 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
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披露金额、披露时点及披露内容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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