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
加强捐赠事项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
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赠方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等财物。
(二)权责清晰原则: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有权要求受赠方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资产挪作他用,必要时有权要求受赠方定期向公司报备捐赠落实情况。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应从捐赠额度、现金流、资产负债率等维度审慎评估捐赠可行性和必要性。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须诚信对待对外捐赠,严禁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五)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六)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按照本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途径及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
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公司在境外进行的捐赠行为不存在前述捐赠途径的,应当在相关内部捐赠提案中详细说明捐赠对象、捐赠原因、捐赠方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公
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对与公司在经营或财务方面具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企业或个人,公司不得对
其进行捐赠。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举办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活动,
应当按照对外投资管理;公司为宣传形象、推介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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