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及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
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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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之日。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公司董
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离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
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结事项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
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方案及承诺履行,公司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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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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