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21:54:21 股吧网页版
北京君正: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会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三条 股东会通知应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并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经召集人同意的其他人士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为维护股东会的严肃性,会议主持人可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或未履行规定手续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者;

(四)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行使发言权及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 股东会的会议登记工作由召集人负责。

公司应制作会议登记册。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法人股东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者法人股东的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的授权文件)(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代理人的除外),如该法人股东已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为亲自出席。

如股东为香港不时制定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公司代表或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该股东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同时在办
理会议登记时提交负责会议登记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或者指示不清的,会议工作人员应拒绝该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第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工作应当终止。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