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为3名,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且为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
(一)主要负责就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会计师事务所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三)就外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
定而言,「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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