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上海科大智能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4494301X3。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5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658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158号文同意,公司股票于2011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的名称: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SG SMART SCIENCE&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泗砖路777号1幢503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8,281,234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成为运用智能科技,提供便捷产品的引领者。
第十五条 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讯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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