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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中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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