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标的必须是中、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二)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3、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4、公司董事会可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文件。实施委托理财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公司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负责投资前论证,对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由公司财务部门发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发行主体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按照公司现行有效审批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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