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12-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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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12-5 号
致: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银禧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4]AN012-2号,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法律意见书。现针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文件,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7人,合计556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479,538,185股(暂未剔除未办理回购注销股份)的1.16%。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满足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5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5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发布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期为2024年7月17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7月16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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