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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9 18:38:05 股吧网页版
安利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4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4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楼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4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973 号
致: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第 4 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费林森、盛建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 4 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利股份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有关事实无法获得其他资料佐证或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时,本所不得不依靠安利股份及有关人士、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专业性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安利股份及有关各方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材料。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参与对象考核标准等其他事项及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利股份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安利股份前身为安徽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7 月,
2006 年 7 月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625 号”文核准,安利股份采
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
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40 万股,2011 年 5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300218,股票简称“安利股份”。

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同意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等事项的批复》(皖商办审函[2015]317 号)批准,公司
名称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由“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安利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利股份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00061030707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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