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开发项目;
(二)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公司(含控股、参股)或合作开发项目;
(三)收购或出售目标企业股权、资产、专利等;
(四)投资或出售股票、债券、基金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的秘书机构,公司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均需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对外投资的评审。
第八条 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有权审批单项交易金额(含对外投资事项)低于500 万元,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低于 1,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项目。以上对外投资不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单项交易金额超过总经理审议标准,但达不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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