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劵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技术、战略决策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拟定定增计划;
(九)公司董事长、1/3 以上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一)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公司进行尚未公开的并购、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