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全部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
、生产经营特点及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符合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审计人员。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
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理管理等相关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审计部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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