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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3 19:11:32 股吧网页版
电科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六)涉及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述机构和人员与公司合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1、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签署重大合同;

5、 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7、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

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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