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证券代码:300212 证券简称:易华录 公告编号:2025-037
债券代码:148002 债券简称:22 华录 01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案件金额合计:104,563,356.5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止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近日,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或“公司”)与山西长高智汇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高智汇”)和山西太行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行数据湖”)的合同纠纷一案被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立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7.3条规定,该案件已达到披露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一:山西长高智汇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二:山西太行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项目资产损失 104,563,356.5 元。
(2)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承诺按原告实际投入收购项目全部资产。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2022 年 1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开挂
牌转让山西太行数据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拟转让所持太行数据湖
45%股权。经产权交易所挂牌,长高智汇受让 45%股权,双方于 2022 年 3 月 7
日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股份转让过程中,易华录公司与长高智汇就公司运营进行过协商,后因内部审议无法通过未签订书面协议,从而导致项目资产损失,故此存在纠纷。
所处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4、公司与原告一的其他诉讼
2025 年 4 月 20 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了长高智汇,案件金额合计 7,234.85
万元。诉讼请求主要包括:(1)诉请长高智汇支付公司剩余股权转让价款本金
6525.25 万元;(2)诉请长高智汇支付公司延期付款的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15 日的数额为 400.24 万元;(3)诉请长高智汇支付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
2025 年 3 月 15 日的数额为 309.37 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长高智汇
承担。该案件已立案,待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作为被告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 29,106.03 万元,共计 73 起,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9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作为原告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
计 28,426.76 万元,共计 16 起,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9%。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主要因上述被诉案件诉前保全导致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 21,509.29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 1.88%。此
次冻结银行账户非公司各板块业务开展结算唯一账户,公司仍能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正常开展日常经营业务,对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针对银行账户被冻结相关问题,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尽快解决相关纠纷事宜,从而解除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状态。
三、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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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