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所有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股东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股东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四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五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
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七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八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九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条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且当选者所得选举票数应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
二、经股东会三轮重新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董事的,致使公司董事人数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人数的,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应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其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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