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委员会拟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的业绩指标完
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