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使董事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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