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工作效率,保障董事、董事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董事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总经理应向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董事会能够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董事可要求总经理或公司有关部门提供为使其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和授权
第四条 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的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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