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18:52:14 股吧网页版
*ST亿通: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成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明确公司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的职责、权限,以规范和保证合法有效的履行其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总经理班子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班子成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和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为无效;若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总经理可以连续聘任或可以连任,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公司视实际情况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劳动合同或目标责任书,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聘任及解聘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长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三)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请聘任或解聘,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四)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有行政、刑事违法、严重失职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况,董事会有权建议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对该人予以解聘。总经理不提议解聘的,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董
事会,如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如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投资方案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五)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九)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