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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2 16:03:02 股吧网页版
有棵树: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认定股东临时提案不符合相关规定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2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认定股东临时提案不符合相关规定事项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认定股东临时提案

不符合相关规定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或“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2 号指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有棵树董事会认定股东临时提案不符合相关规定事项(以下简称“本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系真实和有效的,各文件的正本及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部门撤销。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董事会认定股东临时提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理由及
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董事会认定股东临时提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前提及限定,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集及股东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集情况

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
告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股东临时提案具体情况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股东宋超群、联合股东长沙星宸凌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宸凌航”)和长沙北置隆鑫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置隆鑫”)通过邮件方式分别提交的《公司股东关于提请增加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相关附件材料,提请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并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以下 2 项临时提案:《关于提前进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以及《关于提前进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此外,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湖南好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好旺”)通过邮件方式提交的《公司股东关于提请增加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函》”)及相关附件材料,提请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并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以下 9 项临时提案:提案 1《关于罢免肖四清先生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案 2《关于罢免肖燕女士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案 3《关于罢免唐仕莲女士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案 4《关于罢免佘婵女士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案 5《关于罢免刘灿辉先生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案 6《关于罢免彭民先生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案 7《关于罢免邓路先生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案8《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案 9《关于补选公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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