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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泰神: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作出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
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3、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4、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作废。

5、股东所投票数的总和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选票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实际投票数与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6、股东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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