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财务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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