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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8:14:07 股吧网页版
舒泰神: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与使用管理的规范性,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的,所有会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对外报送信息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形下向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前,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附件四),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保密协议复印件留本部门或本单位备查,原件交由证券部统一保留存档,证券部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对外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十五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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