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全资、控股)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事项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取得的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委托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随的前提下从事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委托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书面记录,保证委托理财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一)公司委托理财事项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二)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投资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根据相关审批权限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后进行落实。针对每笔具体投资理财事项,公司设立投资理财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内审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负责人、证券部相关人员组成。
(三)财务部是委托理财运作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事项和委托理财品种等。
第七条 投资理财小组决定是否进行委托理财并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批。若决定进行委托理财,应要求财务部对相关市场进行分析、论证,提交委托理财建议书。委托理财建议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目的、委托理财方式、委托理财规模及资金来源、盈利方式、效益预测、风险预测、市场情况等。
第八条 财务部根据投资理财小组的要求,进行相关环境分析和调查,收集信息,考察市场,积极与公司、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沟通,根据相关市场情况编制委托理财建议书,报投资理财小组审批。
第九条 委托理财建议书经投资理财小组审批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
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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