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证券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
2、购买、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3、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4、证券投资;
5、委托理财;
6、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7、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持有至到期投资;
9、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融资类交易、放弃权利等对外投资行为的,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另外制定的相关专项管理制度(如有)执行。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指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下同)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本办法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投资事项、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事项(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的审批权限为: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由股东会审议决策的对外投资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由董事长决定的对外投资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
(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 100 万元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6、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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