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经营者利益与企业长期利益相结合,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企业业绩,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经营规模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确定,公司努力使薪酬具有外部公平、内部公平以及个体公平。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五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酬水平、所在地区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和考核管理的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受董
事会监督。具体测算、操作和兑现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
第八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同经营层根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岗位年薪制,独立董事发放固定津贴。
第十二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包括基本年薪、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公司奖惩和福利等。
第十三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基本年薪按照其职位、责任、能力确定;
(三)绩效薪酬根据基本年薪标准、公司绩效完成情况、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的结果确定,考核由复合指标构成:公司经营目标
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规范运作、职业道德、保密规定、企业文化建设等多方面。
第十四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五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草拟、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标准得出的结果进行一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草拟,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若当年绩效薪酬、独立董事津贴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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