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9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光科技”)控股股东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洋科技”)、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渡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健、姚纳新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姚纳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6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2025年5月16日,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健、姚纳新持股比例由25.74%减少至24.95%,触及5%整数倍,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6月10日才披露。同时,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暨累计冻结股份比例下降的公告》,于2024年10月31日、2025年5月19日分别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前述披露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未将姚纳新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警示函》涉及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对《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将严格遵照浙江证监局监管要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深化学习,公司亦将敦促相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努力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出现,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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