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3 18:05:32 股吧网页版
深交所:聚光科技_监管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 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姚纳新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107 号
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姚纳新:

你们互为一致行动人。2025 年 5 月 16 日,你们对聚光
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合计持股比例由 25.74%减少至 24.95%,触及 5%整数倍;对于前述权益变动情况,你们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 6 月 10 日才披露。此外,你们向聚光科技提供的《告知函》等材料,未将姚纳新所持股份纳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计算范围,导致聚光科技 2024 年 8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暨累
计冻结股份比例下降的公告》,2024 年 10 月 31 日、2025
年 5 月 19 日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 1%的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股比例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十三条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 2.3.10 条、第 5.1.1 条
和第 5.3.5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8 月 1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