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 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姚纳新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107 号
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姚纳新:
你们互为一致行动人。2025 年 5 月 16 日,你们对聚光
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合计持股比例由 25.74%减少至 24.95%,触及 5%整数倍;对于前述权益变动情况,你们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 6 月 10 日才披露。此外,你们向聚光科技提供的《告知函》等材料,未将姚纳新所持股份纳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计算范围,导致聚光科技 2024 年 8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暨累
计冻结股份比例下降的公告》,2024 年 10 月 31 日、2025
年 5 月 19 日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 1%的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股比例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十三条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 2.3.10 条、第 5.1.1 条
和第 5.3.5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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