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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8:42:11 股吧网页版
高盟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东、债权人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机构、专业和
个人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设尊重投资者、尊重市场的企业文化;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协助董事长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设证券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方向、公司竞争战略和公司职能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3、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4、企业文化建设;

5、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及产业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等;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对公司有重要意义或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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