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0 18:42:10 股吧网页版
高盟新材:对外担保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向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公司只对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或控股子公司可对公司提供担保,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可相互担保。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
资事项以及业务经营需要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等。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百分之七十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管理层可以在额度范围内决定预计期限内每一笔担保的具体事宜,无需另行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不在前述可授权对外担保范围之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应依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具体执行。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或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各交易方应采取措施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