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2025年8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及其领导的经营班子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因离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总经理的职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根据董事长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总经理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审议受聘议案的时间起算。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经营
班子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协助董事长做好公司的经营战略规划;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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