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
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
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本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金融、管理、股权等事务三年以上
工作经验的自然人;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证券、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
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公关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
当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
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
作。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相关职务作
出调整。
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
书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
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
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
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
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其辞
职报告时生效。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