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及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报告人负有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报告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变更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五)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①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②公司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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