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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盟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及其办公室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对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提案

第三条 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在审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提议。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尽快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报等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或需处理危机事务,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载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议程及议题;

(五)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应说明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电话或口头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议题及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董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期限、主持人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发出变更通知或事先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期限、主持人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该做出书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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